人大信息第1期(总第49期)
泾川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办 2012年2月23日 【本期导读】 *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节选) 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 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月22日上午在县人大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德学主持,共进行了四项议程。传达学习了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市委三届二次全委扩大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县委十六届二次全委(扩大)会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名县人大代表许可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贾仁全、副主任左明芳、林明堂及委员共18人出席了会议。县委副书记李志恩应邀参加了会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汝登国、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树军,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党原乡、飞云乡、泾明乡人大主席,不是委员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办负责人,省、市、县人大代表王红琴、周碧清、王渭宁、刘俊贵列席会议。会议结束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贾仁全围绕学习贯彻省人代会和市、县委全委扩大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今年县乡人大工作作了重要讲话。 贾主任指出,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对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新的历史定位,确定了新的发展思路,树立了新的奋斗目标,会议号召全省人民要坚定信心,创新进取,求真务实,继续发扬坚韧不拔、奋发有为、团结协作、无私无畏的精神,在新的历史征程上奋勇迈进,努力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市委三届二次全委(扩大)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全省经济工作会和市党代会精神,回顾总结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今年重点任务,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实干攻坚,开拓奋进,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迈出加快转型跨越、促进科学发展,建设小康和谐文明生态平凉的坚实步伐。县委十六届二次全委(扩大)会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是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依据县情,综观全局,审时度势对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科学决策。学习贯彻好省人代会和市、县委全委扩大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于做好今年县乡人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县乡人大要把学习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集中学习、培训辅导、座谈讨论等形式,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理解和把握“着力强化四项支撑、深度开发五大产业、加快构建三大格局”的战略思路和今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重点。通过学习讨论,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为推进转型跨越,建设山川秀美、富裕小康、文明和谐新泾川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贾主任强调,县乡人大要围绕学习贯彻省人代会和市、县委全委扩大会精神,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做好调查视察工作。围绕县委十六届二次全委(扩大)会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组织人大代表对“十大项目”、“十件实事”、“十项亮点工程”等工作开展调查视察,认真抓好常委会确定的3项调研、4项视察和12项审议等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二是推进代表活动深入开展。在对县乡人大代表进行集中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定期组织代表视察和调查,召开座谈会和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代表在加快推进转型跨越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代表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积极组织引导全县各级人大代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争当推动转型跨越的先锋。三是做好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常委会要把督办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作为维护代表民主权利和促进我县经济转型跨越的重要举措,通过推行主任会议成员督办重点建议、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办理情况报告、开展“人民最满意的惠民实事”和“议案、建议办理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等方式,不断提高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质量。四是积极参与中心工作。县乡人大要按照县委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团结带领全县各级人大代表,通过审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代表活动等多种形式,全力服务全县中心工作,推动经济社会转型跨越。要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积极投身“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之中,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此项活动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视察、调研和监督力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贾主任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对新修订的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努力提高理论和业务水平。各工委要严格按照工作要点和行事历的时限要求,认真谋划,精心组织,依法按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办公室要强化服务职能,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协调配合、沟通内外、加强宣传等工作,从各个环节保障常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乡镇人大要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力度,围绕乡镇工作主线,持续推动工作创新,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法(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印发:县直及驻泾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大、县十七届人 大代表 泾川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2年2月23日 共印240份